通知公告

首页

关于申报第六届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工作

校内各有关部门、单位:

根据《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奖励办法》(教社科[20091号),教育部决定启动第六届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奖学科范围

本次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:(1)马克思主义/思想政治教育;(2)哲学;(3)逻辑学;(4)宗教学;(5)语言学;(6)中国文学;(7)外国文学;(8)艺术学;(9)历史学;(10)考古学;(11)经济学;(12)管理学;(13)政治学;(14)法学;(15)社会学;(16)民族学与文化学;(17)新闻学与传播学;(18)图书、情报与文献学;(19)教育学;(20)心理学;(21)统计学;(22)港澳台问题研究;(23)国际问题研究;(24)交叉学科。

二、奖项设置和名额

奖项分著作奖、论文奖、研究报告奖和成果普及奖。所有奖项均设特等奖、一、二、三等奖。本次评奖的总额为800项左右。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,允许各学科的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。

三、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

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。申报限额以省教育厅最终通知为准。

四、申报资格

1.申报公司资格:申报公司应是全国普通高等公司。

2.申报者资格:申报期间其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申报(包括离退休人员)。每人限申报一项。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。

3.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

1)申报著作奖、论文奖、研究报告奖、普及奖成果的起止时间定为20081120101231。普及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类。

2)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,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。

3)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,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。

4)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,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。

5)围绕一个专题,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,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。但围绕一个专题,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,不能做整体申报,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。

6)研究报告,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(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大中型以上企业等)证明其实际应用价值的材料。

7)普及类成果,须提交关于社会效果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,包括图书发行量、书评、相关新闻报道、领导批示、受众反响等等。

4.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:

1)教材和教辅材料;

2)已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、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、霍英东基金奖、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奖、孙冶方经济科学奖、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、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、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、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;

3)不能提交实际应用价值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;

4)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;

5)文学艺术类作品。

五、申报要求

1. 申报人按填表要求填写《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评审表》(见附件1,以下简称《申报评审表》)。

2. 申报材料包括:《申报评审表》其电子版文档;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。

3. 装订报送方式:

1)《申报评审表》一式9份(至少1份原件,A4纸打印);

2)著作类、普及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4份(至少1份原件),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,标明申报单位、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。

论文类成果一式9份(至少1份原件),包含刊物封面、目录和版权页,分别附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统一装订在一起。

研究报告类摘要一式9份,同成果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一起,分别附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统一装订;研究报告全文一式4份,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,标明申报单位、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。成果需要保密的,请特别注明。

3)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9份,统一装订在《申报评审表》后;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《申报评审表》、成果、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。

4.评奖结束后,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,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。

5. 评奖办公室电话:0106609689566096630(传真)。 

 联系人:王日春。E-mailwangrch@moe.edu.cn。 

 技术支持联系人:王玉明;联系电话:13006148754E-mailymwang@moe.edu.cn

6. 材料报送时间:201245;联系人:吕静韦;电话:60438304

电子邮箱:ljw@hebut.edu.cn;地址:行政楼A214

 

 

附件1

《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评审表》

附件2

高等公司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申报答疑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科学技术研究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35